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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南京高新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省级综合试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9视力保护色: [ ]字号:[ ]
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161号)精神,我省将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经济普查是继第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以来又一次重大的省情省力调查,是事关本省经济生活的一件大事。
  为全面检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指标、表式、方法和程序等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获取普查组织实施工作实践经验,进一步研究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在普查业务流程中的应用,改进和完善普查方案,按照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布置和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的工作安排,我区被确定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单位。
  一、试点范围、对象和时间
  高新区建成区域范围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试点普查数据的时点为2013年6月30日。时期为2013年1月1日6月30日
  二、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主要有: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注册登记、从业人员和经营收入情况等。
  三、普查试点工作进度安排
  各主管部门、各单位普查登记时间为2013年8月6日8月25日,普查员分两次上门,首次上门填写纸质清查表和普查表,第二次上门用手持终端PDA定位、拍企业“三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录入主要数据等。
  四、普查试点要求
  请各单位认真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准确、及时的提供有关证照及财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对于各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家庭隐私等信息,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将依法给予保密,经济普查中取得的各种资料,将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
  综合试点期间,普查人员将在工作中佩戴统一印制的普查员证,做到依法普查、文明普查。欢迎各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对普查人员进行监督,对不当行为进行举报。
 
  联系方式:高新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办公室
  电话:58696545 地址:高新区管委会B楼411室
  附件:《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非联网直报单位普查表单位普查表》、《个体经营户清查表》、《个体经营户普查表》
          南京高新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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