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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引水河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第二次)
发布日期:2013-08-13视力保护色: [ ]字号:[ ]
南京市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文华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引水河路道路工程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写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该项目建设的意见,做好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现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向公众公开本次环境评价的初步结果,并征求公众对本项目在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位置及建设性质
项目名称:引水河路道路工程项目
项目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
项目性质:新建
投资总额:1444万元
占地总面积:23.22亩
二、建设内容与规模
项目建设工程包括道路工程、雨污水管网铺设、路灯、景观绿化、交通工程等。
引水河路西起南浦路、东至江山路,长约684.947 m,规划红线宽度24米和9米,城市次干道,占地23.22亩,投资1444万元。
(二)施工期污染状况及其环境影响对策分析
一、施工期噪声源主要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施工机械一般都具有高噪声、无规则等特点,往往会对附近的居民点等声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本项目主要噪声源有各种施工机械,包括装载机、振动式压路机、推土机、平地机、挖掘机、摊铺机、拌和机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规定,以降低和减少噪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二、破路、土方挖掘、土方回填期间作业的扬尘;道路施工期间断路、车辆行驶产生的扬尘;风力作用下产生的扬尘;职工生活炉灶产生的油烟。
为减轻扬尘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不利影响,采取如下措施:①工地现场周边应当围挡,防止物料、渣土外泄;②施工场地的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采取措施防止车辆将泥沙带出施工现场;③装卸和贮存物料应当防止遗撒或者扬尘;④建筑垃圾应当密封运输。
施工期生活炉灶排放的油烟,根据厨房灶头风量选择安装合适的油烟净化器,同时使用煤气、液化气等清洁燃料,以减轻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如有条件建议施工单位组织员工就近在附近单位联系就餐或外购。
三、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区的场地、建材和施工设备冲洗废水以及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SS、BOD5、CODcr、石油类。施工期产生的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在沉淀一定时间后,作为施工用水的一部分重复使用,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的水量相对较少,就近排入城市下水管道,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任意排放,对京新河和小外江河水质影响较小。
四、施工挖掘产生的土方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由施工单位或承建单位和市容局渣土办联系外运。运土车辆应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路线进出施工场地,沿途应注意保持道路的清洁,应尽量减少装土过满、车辆颠簸等造成的渣土倾撒。
(三)建设项目营运期污染状况及其环境影响及对策分析
一、项目建成后,道路两侧预测值均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2类、4a类标准要求。
二、项目建成后,道路排放的汽车废气在200m范围内CO和NOx一小时平均浓度能达到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要求,但项目的运营仍会对项目区内的空气质量产生影响。
三、由建设项目的特点,本项目排放的废水主要为雨季道路的冲洗水,初期雨水会使地表水京新河和小外江河的污染负荷增加,但是由于雨季径流量较大,对地表水质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四)环评总结论
环评单位经过调查和分析,依据监测资料和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和标准综合评价后认为,南京市浦口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引水河路工程建设项目所采取的各项防治措施技术经济可行,可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在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总量控制要求基础上,本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在该地建设是可行的。
(五)查阅环境影响报告和相关信息的方式
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与本项目的环评单位联系,查阅环境影响报告简本和相关信息。
建设单位名称:南京市浦口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电话:025-58538066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兴隆路9号
联系人:李庆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文华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055号)
电话:025-89680596
Email:joewangzhen@yahoo.com.cn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科技大厦B2003
联系人:王臻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位于项目周边的居民及企业员工等相关人员。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公众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是否满意;公众对该拟建项目的了解程度;公众是通过何种途径了解本项目的;公众在了解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后对该建设项目持何种态度;公众对该建设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便利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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