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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与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库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9视力保护色: [ ]字号:[ ]
宁高管【2013】117号
 
各有关单位:
《南京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与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库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已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13年11月26日
 
南京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与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库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市场规范化管理,提高中介服务机构与施工承包商的诚信守法意识,促进行业自律,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机制,根据《南京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与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入选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和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库的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入库、综合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库内所有中介服务机构和施工承包商的履约情况、考核评价实施动态管理,牵头制定考核标准、整理汇总考核结果并定期予以公示,同时上报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考核工作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具体由相关监督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参与考核评分。考核评分以百分制计算。(具体指标细则见附件)
第六条 各评价对象的考核得分分为单项工程得分与综合得分,其中:
(一)单项工程得分是指依据所有参评单位对该单项工程的考核评分,通过加权平均后的计算得分;
(二)综合得分是指各评价对象在考核周期内,所有承接的单项工程得分的平均值。
若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承包商尚无单项工程履约评价记录的,其综合得分按照库内相应类别承包商考核评价综合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第七条 按照预选库的类别不同,各单项工程的参评单位及权重比例按照以下原则设定:
(一)招标代理考核评分由建设单位与招投标监管部门共同参与,其中建设单位权重为60%,招投标监管部门40%;
(二)造价咨询考核评分由建设单位与审计部门共同参与,其中建设单位权重为30%,审计部门70%;
(三)工程监理和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的考核评价由建设单位进行独立评分。涉及造价方面的考核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与审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做到客观全面。
除上述基本考评原则外,对于所有入库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施工承包商,在高新区范围内开展承包工作时所发生的不诚信行为,均可由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举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实后,按照《管理办法》予以违规处理。对于尚不构成警示、暂停资格、清除出库等情形的,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节状况,在其年度综合得分中予以5-10分的扣分处理。
第八条 考核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省、市及高新区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发包文件;
(三)承发包双方签订并经备案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
建设单位对考核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包文件或合同中予以列明。
第九条 各参评单位应当从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职业道德与信誉等方面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可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得分90-100分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不含90分),60-80分为合格(不含8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含60分)。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或施工承包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评价应当评为“不合格”等级:
(一)合同履约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随意变更图纸施工的;
(三)项目实施期间发生弄虚作假或存在欺瞒行为的;
(四)因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经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或受贿行为的;
(六)考核评分后各分项得分之和少于60分的;
(七)发生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或施工承包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评价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一)存在工作过失,给发包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的;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人员不能按规定到场上岗,或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的;
(四)施工现场未能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的;
(五)施工过程未能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渣土运输进行有效管理的;
(六)在合同履行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在合同履约中存在其他不良行为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中介服务期结束或工程竣工后30日内,各参评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单项工程的考核评价结果。所提交的资料包括考核评分细则和履约评价报告书。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参评单位对所出具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单项工程,评价单位应当举证说明理由,并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考核评价结果的同时书面告知评价对象。
第十六条 因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原因导致评价结果有重大偏差而引发中介服务机构或施工承包商投诉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其投诉有效期为参评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评价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报送中介服务机构或施工承包商单项工程评价信息,或所出具的考核评价结果显失公平的,将对相关评价单位处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 各入库单位的年度考核综合得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南京高新区网站予以公示。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可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解释与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年度考核综合得分等级为“不合格”的单位,将直接清除出库;对于年度考核综合得分等级为“合格”的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可对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进行约谈、训诫,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其改善提高;对于年度考核综合得分等级为“优秀”的单位将直接在下一年度进入优质单位范畴。可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在实施结构复杂、规模较大、施工内容有特殊要求的重点项目时通过比选方式进行择优选择,并增加参与抽签摇号的次数。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和施工承包商在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或工程实施期间,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的,经查实后,均按照《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六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中介服务机构考核评分细则(招标代理)
2、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中介服务机构考核评分细则(造价咨询)
3、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中介服务机构考核评分细则(工程监理)
4、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考核评分细则
5、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履约评价报告书
6、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
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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