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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25视力保护色: [ ]字号:[ ]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组织开展2014年度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及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新申报企业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复审企业 
2011年度认定的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纸质材料及装订顺序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审)申请推荐表》(网上生成打印) 
2、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复审企业只需提供近一个会计年度)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复审企业只需提供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 
4、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其它佐证材料,如: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 
三、申报程序及其它 
1、企业注册登记。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s://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复审企业无需注册审核,可直接登录企业申报界面进行操作)。 
2、企业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审)申请推荐表》并在网上提交,同时按纸质材料顺序要求统一将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报送我局(地址:高新区高新路16号管委会后楼406室)。 
3、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12月5日。 
联 系 人:王世春
联系电话:58696529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南京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局
2014年11月20日 
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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