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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南京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09视力保护色: [ ]字号:[ ]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管理,促进管线依法、依规、依序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南京市规划局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
南京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以下简称“地下管线批后管理”),促使管线工程依法、依规、依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指不依附于建筑的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三条 地下管线批后管理涉及地下管线工程的放线、验线(即验灰线)、复验(含验槽)、竣工测量、成果汇交、规划核实,其中验线、复验与规划核实由依法做出行政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下管线批后管理由市规划局负责,其中鼓楼、玄武、秦淮、建邺四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批后管理(不包含地块内新建建筑配套市政管线的规划核实),由市规划局委托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线中心”)组织实施。其它各区范围内的由相应的规划分局或受规划委托管理单位实施。
第二章 放线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放线。
第六条 测绘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附件、附图进行放线,不得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已过期的管线工程放线。
第七条 放线前,应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并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平整。因现状地形条件无法满足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变更,经批准后再进行放线。
放线时,应按照规划许可核准图坐标确定管线中心线位置和相关关键节点(含设施、井孔、工作井等)。各标示点间距原则不超过20米,标注位置应与规划核准图相对应。标注点应正确、清晰,能够保持固定。核准图中涉及到的地物间距必须现场实测。
放线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及时编制放线报告。
第三章 验线和复验
第八条 放线完成后三日内,建设单位应持放线报告向规划部门申请验线。规划部门接到验线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核。
第九条 验线时,应重点验核放线报告、现状标示点等与规划核准图确定的相关控制要素是否一致,包括管线走向、附属设施的位置和占地、拟建管线与市政管网连接点位置、支管预留等。
经验核,放线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规划部门出具验线合格单,建设单位可据此进行沟槽开挖;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十条 沟槽开挖过程中,规划部门应进行现场查验和记录,查验次数不得少于1次,重要地区、地下管线复杂地区、重大项目,不得少于2次。
第十一条 管线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复验,复验包括管线基础完工后的验槽和规划的现场核实。规划部门接到复验申请后,应保证24小时跟踪服务,并重点验核管线管位、管径、标高、覆土深度、井孔与设施的数量和布局、非开挖施工的管线轨迹等要素。
符合要求的,出具复验合格单,同意建设单位继续覆土;不符合要求的,如管线管位与规划核准图标注尺寸存在误差,但误差不大于管线最小安全间距的10%,附属设施水平位置偏移误差不大于0.50米,且已按相关法规或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经相邻管线权属单位认可的,可出具复验合格单,其余情况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履行变更手续。
第四章 竣工测量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合同,并在管线覆土前通知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当提供24小时跟踪服务,并在管线复验合格后立即组织竣工测量,绘制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应严格按照沟槽开挖情况进行实测,全面反映建设内容,包括废弃或挖除管线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竣工测量成果报告编制完成后二日内,建设单位必须将竣工测量成果汇交至市、区管线中心。市、区管线中心收到汇交成果并经质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测量成果汇交回执单。
第五章 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复验单和现场核实情况,进一步查验放验线报告、竣工测量成果与原地下管线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关系。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规划核实合格书;不符合要求的,且改变内容影响城乡规划、易造成安全隐患、增加矛盾纠纷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
第十七条 经规划核实需要整改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整改和管线修测后重新汇交成果。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线路较长、工程量较大的管线工程可分期或分段申请验线、规划核实。测绘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分期、分段进行跟踪测量。管线复验、规划的现场核实和竣工测量应在管线覆土前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 测量成果应符合南京市管线数据测绘相关标准。因测量结果不正确致使地下管线设施遭受损失的测绘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复验和规划核实的,不得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政府投资类项目,不予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需按照相关条例和《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完成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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