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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境外专利资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8视力保护色: [ ]字号:[ ]
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通知》,现将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国(境)外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资助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南京高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范围和标准
201611-1231日符合条件的专利择优资助。
 1. 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并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境)外提出的申请,在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后公布或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按每件专利(申请)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资助,单次资助金额每个国家(地区)最高不超过6万元。
1)在外国国家(地区)公布的专利申请,国家公布日在201611日至1231日期间内,申报专利资助资金时专利申请处于正常审查程序,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授权条件,且从未获得过专利资助资金。
2)已获得授权的外国国家(地区)专利,授权日在201611日至1231日期间内,申报专利资助专项资金时专利权处于维持状态,无权利纠纷等问题,且从未获得或授权前获得过1次专利资助资金的。
3)通过转让获得的我省国(境)外专利申请得到授权后,资助从获得专利申请权至授权阶段在国外(地区)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包含转让费。
2. 未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申请的江苏省企业的国际专利,在申请过程中不存在专利申请权转移,并在发达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授权公布日在201611日至1231日期间内。按国(境)外专利在该国(地区)获得授权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定额资助。
3. 已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经专家评审,选择部分优秀专利给予奖励。其中优先选择在发达国家获得授权、不存在专利权转让,且在海外产业化或开展商业活动的我省企业专利。
 
申报截止日期:201747
联系人:李薇 文璋
电话:5864119758696535
201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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