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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工商分局关于开展2017年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再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06视力保护色: [ ]字号:[ ]
高新开发区各企业:
为做好2017年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再认定工作,根据《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及要求
1)申请资格标准
1.申请认定的商标应是国内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均须届满三年;转让的注册商标,受让方在转让公告后,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商标虽经转让但仍由原注册人使用的除外);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的,其连续使用时间自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高新技术企业(08标准认定)、江苏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可不受三年限制。
2.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标识相一致;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
3.申请人由于改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变更、续展等手续,必须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2)认定量化标准
1.申请人应依法诚信纳税,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缴纳税款,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三年完税证明文件。申请人每年纳税额不得低于200万元(国税+地税),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提供减免税证明(提供有效证明的视同完税)。
2.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服务)具有较广的市场覆盖面,三年中销售区域(服务区域)能够辐射全国10个以上地级市。出口商品可适当放宽条件。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提供者,应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并提供相应证明。具备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商品(服务)质量,并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材料上报要求
1.实行“一标一报”。一件商标,报送一份申请材料(分上下册),申请的商标标识应与商标注册证中的商标标识一致,申报材料封面采用软面包装。再认定商标换标的,一律按新申请上报。
2.证照主体相符。注册人名义变更的,须提交商标局变更证明或转让证明。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须提交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书、许可合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许可备案证明。
3.核查不良记录。企业在申报时,要主动自查近三年有无违法行为,并对自查结果进行承诺。凡在近三年内因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有质量检验不合格记录的,应提交复检合格证明或原监督抽查部门出具证明其已改正的相关材料。
4、对新申请企业属于特殊细分行业,没有分类标准的,须提交省以上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该企业主营产品(服务)销售额(营业额)近三年在全省的行业排名,主营产品(服务)应在其《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商品(服务)之列。
 
二、相关事项说明
省著名商标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方式。申报网址:http://221.226.4.106:8081/chatmzm/tmzm/index.jsp
报送时间:2017430日前
报送地址:南京市高新开发区丽景路2号软件研发大厦B207
人:王克明    
咨询电话:58641217
 
附件: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
                         201746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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